黄艳飞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2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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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211号之一案件名称
黄艳飞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艳飞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2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艳飞,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被执行人:北京联行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西路8号院1号楼7层707。法定代表人:孙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艳飞与被执行人北京联行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384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联行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支付黄艳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十万零四千五百二十六元零五分;二、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解除所产生的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权利人黄艳飞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联行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联行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联行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屋其他财产信息。4.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北京联行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联行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现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6.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联行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384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千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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