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晓军与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7民初120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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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沪0117民初12011号之二案件名称
陆晓军与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陆晓军;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7民初12011号之二申请人:陆晓军,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兆轩。申请人陆晓军与被申请人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晓军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晓军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艳书记员 郭冰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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