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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晓军与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沪0117民初120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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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沪0117民初1201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陆晓军与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陆晓军;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7民初12011号之二申请人:陆晓军,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申请人: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兆轩。申请人陆晓军与被申请人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陆晓军于2021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陆晓军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营泰时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红艳书记员  郭冰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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