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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仕、王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3执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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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3执528号
  • 案件名称

    刘某仕、王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刘某仕;王某亮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仕。被执行人:王某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仕与被执行人王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则热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3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亮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人刘某仕发放先予执行王某亮的款项4864.62元。2021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刘某仕与被执行人王某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分批支付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某仕与被执行人王某亮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3执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唐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袁校根书 记 员 李莹莹校对责任人:唐声华打印责任人:李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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