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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珊、王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03民初6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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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303民初6284号
  • 案件名称

    陈晓珊、王华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晓珊;王华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3民初6284号原告:陈晓珊,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王华明,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陈晓珊诉被告王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晓珊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余志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邹 媛书 记 员 孙亚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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