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美丽、张芳伟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41号
  • 案件名称

    李美丽、张芳伟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李美丽;张芳伟;张晶;黄骅市增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41号申请人:李美丽,女,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张芳伟,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张晶,女,200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新,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骅市增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新立村东307国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050989785C。法定代表人:赵志明,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美丽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骅市增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李美丽、张芳伟、张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美丽、张芳伟、张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骅市增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北省黄骅市,307国道北侧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证号:冀(2018)黄骅市不动产权第0000418号),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秀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