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全保、翟国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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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848号案件名称
刘全保、翟国有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全保;翟国有;邵百强;戚兴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1848号 原告:戚兴义,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XX城县,现住黄陵县,公民身份号码:41232XXXX805068479。被告:刘全保,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黄陵县,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910052710。被告:翟国有,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黄陵县,公民身份号码:41102XXXX003060038。被告:邵百强,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洛川县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911262337。原告戚兴义与被告刘全保、翟国有、邵百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戚兴义经法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戚兴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戚兴义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李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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