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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士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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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899号
  • 案件名称

    姜士帅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姜士帅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899号被执行人:姜士帅,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何运来、姜士帅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52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告人何运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姜士帅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何运来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一百六十六元零七分、被告人姜士帅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因何运来、姜士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何运来、姜士帅在汤阴县看守所羁押,无法到本院接受询问。羁押期满后被执行人何运来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姜士帅除轮候冻结的银行存款外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14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公积金登记信息。四、2021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士帅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姜士帅纳入失信名单。本案为罚金刑事案件,无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询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已执行到位15166.7元,尚余9000元未能实际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轮候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屈克勇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运士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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