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光、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85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8570号案件名称
张晓光、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晓光;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8570号原告:张晓光,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03-1号。法定代表人:李峰。原告张晓光诉被告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晓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已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张晓光负担。审 判 员 刘 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门泽辉书 记 员 张炜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金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5041号 下一篇 李秀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981执18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