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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光、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8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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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8570号
  • 案件名称

    张晓光、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晓光;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8570号原告:张晓光,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03-1号。法定代表人:李峰。原告张晓光诉被告辽宁开拓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晓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2,已减半收取551元,由原告张晓光负担。审 判 员  刘 禹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门泽辉书 记 员  张炜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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