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大兵与罗礼兴,杨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6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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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6056号案件名称
陶大兵与罗礼兴,杨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陶大兵;罗礼兴;杨春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6056号 原告:陶大兵,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春明,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罗礼兴,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大兵与被告杨春明、罗礼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陶大兵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大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元,由陶大兵负担。 审 判 员 王中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甜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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