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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辛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2021)晋0827民督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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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督19号
  • 案件名称

    房某、辛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房某;辛某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晋0827民督19号申请人:房某,住垣曲县。        被申请人:辛某,36岁左右,住垣曲县。        申请人房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房某称,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0日,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借款6300元,于2021年5月22日借款3000元,两次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据两张。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但被申请人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辛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房某借款本金9300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辛某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晓书记员    李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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