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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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054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刘金辉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054号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1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公司经理。被告:刘金辉,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望奎县。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依人民陪审员 王多里人民陪审员 栗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永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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