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磊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3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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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3585号案件名称
田磊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田磊;王金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3585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秋,女,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执行人田磊,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金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磊给付本金211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田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传票。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田磊名下有银行账户已冻结、有车辆已查封、有房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田磊名下无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王金秋认可查询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4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 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丽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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