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长征、陶理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0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029号案件名称
潘长征、陶理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潘长征;陶理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潘长征,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陶理斌,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潘长征与陶理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桂0122民初3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陶理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长征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陶理斌支付履行款7382元;负担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陶理斌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陶理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陶理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潘长征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杨 庆审判员 陆子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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