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与黄惠东、马瑞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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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676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与黄惠东、马瑞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黄惠东;马瑞芝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67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10151Y,营业场所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沈毅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怡婷,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惠东,男,1976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马瑞芝,女,197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与黄惠东、马瑞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惠东、马瑞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惠东、马瑞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云帆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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