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蕊蕊、原九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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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994号案件名称
李蕊蕊、原九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蕊蕊;原九停;李松松;李某;王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李蕊蕊,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申请执行人:原九停,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松松,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男,200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执行人:王粉,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本院在执行李蕊蕊、原九停、李松松、李某与被执行人王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蕊蕊、原九停、李松松、李某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李蕊蕊、原九停、李松松、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孟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3执9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席 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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