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超、湖南国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3民初7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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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民初7965号案件名称
刘超超、湖南国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超超;湖南国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7965号原告:刘超超,女,汉族,1986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被告:湖南国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88号新兴企业中心A栋14楼1413房。法定代表人:黄靖。原告刘超超诉被告湖南国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4日受理后,原告刘超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富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杜炫乐书 记 员 龙 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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