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贞、王长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恢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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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恢149号案件名称
刘贞、王长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睢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贞;王长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恢149号申请人:刘贞,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王长波,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现住。本院在执行刘贞与被执行人王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王长波采取拘留措施,拘留一月,被执行人王长波履行5万元,每月30日前给付刘贞3000元与申请人刘贞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422执恢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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