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焰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1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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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1903号案件名称
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焰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陕西环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焰斌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3民初1903号原告:李某某,男,199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渭南市华州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环绿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陕西环绿X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文博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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