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与屈星辰,重庆柔丽斯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31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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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3187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与屈星辰,重庆柔丽斯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屈星辰;重庆柔丽斯纸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3187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申明亭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3820093264610。负责人:童军,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雪,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柔丽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办处虎头村九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927439XW。法定代表人:屈星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屈星辰,女,汉族,1996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西市场32栋1单元7-3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610113601。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重庆柔丽斯纸业有限公司、屈星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邹金燕人民陪审员 周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咏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张明凤书 记 员 李思瑶-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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