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肖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2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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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2执1512号案件名称
韦肖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韦肖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2执1512号被执行人:韦肖飞,男,1985年9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马山县。韦肖飞犯容留卖淫罪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22刑初9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肖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职权移送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韦肖飞缴纳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肖飞的银行、工商、车辆、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79.0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可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陆子贤审判员 杨 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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