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凯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2民初1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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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民初13103号案件名称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凯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凯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初13103号 原告:西安凯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李文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强强、王萌,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林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凯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凯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781元(已减半),由原告西安凯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新权 二0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丹丹书 记 员 王 虹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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