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建胜、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6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695号
  • 案件名称

    杨建胜、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杨建胜;张永超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胜,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张永超,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杨建胜与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