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胜、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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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695号案件名称
杨建胜、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建胜;张永超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杨建胜,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张永超,男,198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本院在执行杨建胜与张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孙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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