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富强、赵端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924民初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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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民初1100号案件名称
马富强、赵端宽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雅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富强;赵端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924民初1100号原告:马富强,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 被告:赵端宽,男,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原告马富强与被告赵端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富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端宽经本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富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920元(8960元+8960元),合计4992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申请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12月为被告平地,被告欠原告平地劳务费32000元,经原告催索,被告承诺于2020年4月1日前支付,如未按期全额支付,则支付利息8960元,如再推迟壹个月继续支付8,960元利息,以此类推。劳务费支付期届满,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32,000元、逾期付款利息17,92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赵端宽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马富强给被告赵端宽提供劳务,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赵端宽给原告马富强出具借条约定2017年12月11日借马富强现金32,000元(叁万贰仟元整)于2020年4月1日前付清,如按时不付支付利息8960元,如再推迟一个月继续付8,96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应当承担支付劳务费的民事责任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2,0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17,92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端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马富强劳务费3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7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计524元,由被告赵端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江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孟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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