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敏、佛山市好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01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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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0173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敏、佛山市好洁日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敏;佛山市好洁日用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0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72年8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好洁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安中四旧村二街43号西侧厂房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76429176E。法定代表人邓国辉。关于李敏与佛山市好洁日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9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金融、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0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伟坤审判员 瞿 茜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健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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