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启明、孙大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03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1037号之二案件名称
康启明、孙大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康启明;孙大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10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康启明,男,1974年生,汉族,住铁岭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孙大赫,男,汉族,1979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康启明与被执行人孙大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大赫在07×××0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75.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大赫在中国工商银行07×××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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