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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启明、孙大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103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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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103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康启明、孙大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康启明;孙大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10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康启明,男,1974年生,汉族,住铁岭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孙大赫,男,汉族,1979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康启明与被执行人孙大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大赫在07×××0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975.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大赫在中国工商银行07×××0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1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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