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允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5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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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5042号案件名称
梁允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梁允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5042号被执行人:梁允同,男,1995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梁允同罚金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1刑初30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金柱执行员 朱非白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静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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