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清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34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346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清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湄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清亮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346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1008679M。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滕新,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明琴,公司员工。被告:李清亮,男,生于1988年5月19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清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2021年9月1日,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余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牟若男书 记 员  李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