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秋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5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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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5343号案件名称
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秋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秋菊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5343号原告: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红岩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873435249。法定代表人:邓恩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万学,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张秋菊,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洋,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征,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秋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政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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