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亚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7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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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3784号之二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亚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亚利;孙恢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37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12687E,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镜湖之星301号。负责人:潘耀。被执行人:郭亚利,女1990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孙恢复,男1991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亚利、孙恢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亚利、孙恢复的银行账户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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