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以同与苏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4财保1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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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财保129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以同与苏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陈以同;苏倩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财保129号之一申请人:陈以同,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秀,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倩,女,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苏0324财保129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苏倩名下的苏C×××××号轿车。现因申请人陈以同申请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倩名下的苏C×××××号轿车、现停放在睢宁县辉煌停车厂院内,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秀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倪芬书记员薛皓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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