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非诉保全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以同与苏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4财保12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4财保12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以同与苏倩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陈以同;苏倩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财保129号之一申请人:陈以同,男,195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秀,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倩,女,199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苏0324财保129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苏倩名下的苏C×××××号轿车。现因申请人陈以同申请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苏倩名下的苏C×××××号轿车、现停放在睢宁县辉煌停车厂院内,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秀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倪芬书记员薛皓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