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剑民、严茹萍等董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5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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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521执1536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剑民、严茹萍等董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沈剑民;严茹萍;董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521执1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沈剑民,男,汉族,1949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严茹萍,女,汉族,1958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被执行人:董强,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沈剑民、严茹萍与被执行人董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521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空返还房屋,并支付人民币50420元及逾期租金,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剑民、严茹萍与被执行人董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收回房屋,尚有执行款人民币56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芳 审判员姚舟德 审判员陈文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闻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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