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秦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0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085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秦栋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秦栋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秦栋,男,汉族,1991年2月7日生,住河南省原阳县。本院在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与杨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豫0711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8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秦栋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并扣划11730元至本院账户;无证券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秦栋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秦栋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荆冰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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