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郐振华、鲁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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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823号
  • 案件名称

    郐振华、鲁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郐振华;鲁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郐振华,女,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新疆智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鲁艺,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满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烁臻,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郐振华因与被申请人鲁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终3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郐振华申请再审称,原审人民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1.本案是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我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未向鲁艺借过钱。我只在2003年向鲁艺借过30万元,从2003年开始向鲁艺还款,到2014年借款偿还完毕,其后再未向鲁艺借过款。2017年鲁艺在天山区法院的庭审中承认其只向我借过一次钱,原审人民法院对该事实不予调查错误。2.鲁艺是医生,在工作期间以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向本院职工进行放贷,属于职业放贷人,根据法律的规定,鲁艺应当向我返还多收取的利息。3.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我已经还款30多万元,但原审法院对该30多万元的还款并未给予任何说明。4.根据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鲁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我给付借款的事实,只有借条没有给付的证据,本案的借款关系就不能成立。综上,我申请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郐振华在2006年至2010年期间分别向鲁艺出具了八张借条,且每张借条上都写明借款利率及每年偿还利息的时间和金额。郐振华抗辩未收到借条中的金额,但即未向鲁艺要回借条或索要借款也未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四年间却一直向鲁艺出具八张借条的情况违反常理。且根据郐振华的已还款记录,其大部分的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均能与其出具的借条上约定利息的还款时间和金额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原审人民法院综合本案的证据,支持鲁艺的诉求并无不当。二、职业放贷人系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具有经常性和针对不特定对象的特征。本案中鲁艺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条件,并不足以认定鲁艺为职业放贷人。三、郐振华已经还款的30多万系已偿还的利息,本案的利息计算时已扣除偿还的利息。综上,郐振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郐振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候晖审判员    刘俊英审判员    张露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生巴提·木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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