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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素芳、谢菲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3民初26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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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3民初26065号
  • 案件名称

    邓素芳、谢菲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邓素芳;谢菲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3民初26065号原告:邓素芳,女,199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连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明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424396,系深圳市罗湖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被告:谢菲璇,女,199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紫金县。上列原告邓素芳诉被告谢菲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邓素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素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兴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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