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元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执764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元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李元臻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C301-19室。 法定代表人袁成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元臻,男,汉族,1993年9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 申请人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元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鸭山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的(2019)双仲网裁字第1000255号裁决书已生效。因李元臻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8日,申请执行人北京捷越联合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7执76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曜 审判员金峰 审判员盛伟 二Ο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吴旭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