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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宏辉、黄杰侨等张朋磊、刘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6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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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605号
  • 案件名称

    高宏辉、黄杰侨等张朋磊、刘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高宏辉;黄杰侨;张朋磊;刘慧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2605号 申请执行人:高宏辉,男,1983年0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杰侨,男,1993年08月08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朋磊,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刘慧,女,1984年06月0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郊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高宏辉与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85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宏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宏辉货款18233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27元、执行费2635.0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黄杰侨、张朋磊、刘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分别对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黄杰侨、张朋磊、刘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6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蒋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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