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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民、张继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8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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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8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瑞民、张继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瑞民;张继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瑞民,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张继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张瑞民与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1执2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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