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民、张继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28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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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28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瑞民、张继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瑞民;张继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2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瑞民,男,194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执行人:张继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张瑞民与张继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1执28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刘红亮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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