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正得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648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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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6484号之二案件名称
东莞市正得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东莞市正得电子有限公司;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6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正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沙腰永兴路3号2栋2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福。委托代理人刘伟业、朱慧嫣,广东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费福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正得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1971民初291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正得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受理费50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1.冻结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13日止;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获悉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北侧地块已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向其申报债权,待其处理后统一分配。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苏州奇才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正得电子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6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陈志彪审判员 李正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45书记员 钟耀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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