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1民初8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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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民初8130号案件名称
大连中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中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刘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1民初8130号原告:大连中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祝华轴承工业园区祝丰街北段5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079458486C。法定代表人:邢维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耀,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瓦房店市。被告:刘鹏,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大连中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与被告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中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中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中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中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铖铖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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