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州纸品有限公司、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恢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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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恢483号案件名称
浙江越州纸品有限公司、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浙江越州纸品有限公司;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恢4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州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铭标。 被执行人: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吴国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州纸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野健休闲用品有限公司(2021)浙1022执恢483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被本院(2021)浙1022破2号之一民事裁定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21)浙1022执恢483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梅丹 审判员卢兆军 审判员陈啸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俞尧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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