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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乐英、袁国轩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524民初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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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524民初4123号
  • 案件名称

    黄乐英、袁国轩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黄乐英;袁国轩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524民初4123号原告:黄乐英,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湘元,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国轩,男,汉族,1976年9月18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固,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乐英诉被告袁国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黄乐英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乐英以需完善相关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属黄乐英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乐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37.5元(原告已预交94025元),减半收取计268.75元,由原告黄乐英负担。审 判 员 刘其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定凯书 记 员 刘晓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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