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袁承胜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404执1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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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404执1971号案件名称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袁承胜等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珠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袁承胜;袁凤立;崔银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404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珠海市香洲红山路245号。法定代表人:郑道池,主任。被执行人:袁承胜,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被执行人:袁凤立,男,195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被执行人:崔银伸,女,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袁承胜、袁凤立、崔银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粤0404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偿还已由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医疗费76,215.5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10日,为8202.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5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7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已作冻结,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的相关单位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永韬审判员 向立飞审判员 唐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曹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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