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胡传荣门窗有限公司、王杰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3民初2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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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民初2422号案件名称
滁州胡传荣门窗有限公司、王杰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滁州胡传荣门窗有限公司;王杰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民初2422号原告:滁州胡传荣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270号。企业统一信用代码91341102MA2RRKKN2A(1-1)法定代表人:胡传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胜,男,汉族,1962年8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杰,女,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滁州胡传荣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胡传荣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滁州胡传荣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谈 斌人民陪审员 戴明山人民陪审员 葛于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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