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忠德、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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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510号案件名称
侯忠德、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侯忠德;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510号 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工路东旭大厦1单元10906室。法定代表人:杨远,系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宇光,系该公司法务。被告:侯忠德,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忠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金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一凡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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