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飞、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1民初3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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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221民初3662号案件名称
王亚飞、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亚飞;李腾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1民初3662号原告:王亚飞,男,1995年12月21日生,地址:河南省杞县。诉讼代理人:高瑞永,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建霞,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腾飞,男,地址:杞县。原告王亚飞与被告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立案。原告王亚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亚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尚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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