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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飞、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221民初3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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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1民初3662号
  • 案件名称

    王亚飞、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亚飞;李腾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221民初3662号原告:王亚飞,男,1995年12月21日生,地址:河南省杞县。诉讼代理人:高瑞永,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建霞,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腾飞,男,地址:杞县。原告王亚飞与被告李腾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受理立案。原告王亚飞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亚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尹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尚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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