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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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01执388号案件名称
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0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雄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东城新区人民路397号园中苑B座1-4-1。 法定代表人:李方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蕊,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银水路原胶背地毯厂。 法定代表人:夏宗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4301民初1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新疆华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后划拨,到位金额144164元,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38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利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凯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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