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瑞兴、谭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54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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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5491号案件名称
谭瑞兴、谭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谭瑞兴;谭艳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491号原告:谭瑞兴,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钊,系广东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艳芳,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谭瑞兴诉被告谭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谭瑞兴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瑞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瑞兴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谭瑞兴负担。审 判 员 区洁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瑞玲书 记 员 谭惠琦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491号原告:谭瑞兴,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钊,系广东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艳芳,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谭瑞兴诉被告谭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谭瑞兴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瑞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瑞兴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谭瑞兴负担。审 判 员 区洁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瑞玲书 记 员 谭惠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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