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谭瑞兴、谭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54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5491号
  • 案件名称

    谭瑞兴、谭艳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谭瑞兴;谭艳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491号原告:谭瑞兴,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钊,系广东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艳芳,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谭瑞兴诉被告谭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谭瑞兴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瑞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瑞兴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谭瑞兴负担。审 判 员 区洁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瑞玲书 记 员 谭惠琦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5491号原告:谭瑞兴,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钊,系广东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艳芳,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谭瑞兴诉被告谭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谭瑞兴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瑞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瑞兴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谭瑞兴负担。审 判 员 区洁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林瑞玲书 记 员 谭惠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