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玲玲与孟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2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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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2096号案件名称
倪玲玲与孟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倪玲玲;孟志强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2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玲玲,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冠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志强,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旻昊,北京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北京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玲玲因与被上诉人孟志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7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玲玲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倪玲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玲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倪玲玲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王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郭子枫法官助理 张海桃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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