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忠果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2民初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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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2民初1722号案件名称
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忠果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赵忠果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2民初1722号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高新区龙旺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伟,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忠果,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生,住江苏省丰县。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忠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赵忠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赵忠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鸣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顾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莹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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