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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刘克艰等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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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772号
  • 案件名称

    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刘克艰等检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刘克艰;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检验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772号原告: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人民路81号。法定代表人:马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权世斌,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克艰,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特,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啸,辽宁文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金矿北路353号。法定代表人:陆忠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克艰、辽宁富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丹东闿安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玉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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